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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制度绑住乱伸的“权力之手”

    信息发布者:李锋93046439
    2016-12-16 14:55:5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转载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多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均有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比如,周永康长期插手四川事务,给四川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苏荣的妻子、儿子等仰仗其权力插手江西干部任免;周本顺直接插手干预纪委工作,多次指示河北省纪委对严重违纪的干部“放一放”……权力任性妄为的危害之巨,令人瞠目,群众反映强烈。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问题,高度重视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之绳”绑住恣意乱伸的“权力之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是监督和制约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重要制度安排。

    这是对党章要求的细化。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一切下位法都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就是党章这一规定的具体化,使之更加明确、清晰、可操作。

    这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条例》第二十五条点到的四方面,都是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必将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污染政治生态,导致腐败横行、人心离散,动摇党的执政之基。关于这一点,新修订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八部分也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频频出现的“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工程建设往往与土地出让、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改善民生等密切相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其中,极易滋生腐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格执纪执法是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领导干部干预执纪执法、插手司法活动,可能导致“人情案”、“关系案”乃至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党的威信和法治权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条例》针对上述四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现实针对性很强,正面回应了社会关切。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形成,经历了逐步探索、不断细化、日臻成熟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四中全会要求,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初,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江西、山西、浙江等地先后制定相关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为《条例》规定提供了实践基础。

    确保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谨慎用权;另一方面,党组织必须强化监督,特别是应从制度层面作出科学设计,保证权力运行上下左右有界受控,防止为所欲为、滥权任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就是要促进权力行使公开透明,把权力运行全过程置于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之下。要求凡有插手干预行为发生,就要记录留痕,这本身就是对领导干部的警示,更是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的震慑。而明确要求发现违规干预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遏制权力滥用。把这项制度落细落实,必将有利于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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